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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3日

                                                                                            校发[2010]34号

         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经费类别

    (一)项目资助经费:

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下拨或由项目合作、委托方提供,其项目主要包括:
    1.国家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2.省部级项目(教育部及其他中央部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
    3.地厅级项目(省教育厅、卫生厅项目,市科技局项目、市社会科学项目);
    4.重大项目子课题(级别视项目审批主管单位而定);
    5.横向项目(外单位提供出版资助项目、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境内外合作项目等);
    6.校级科研项目。
7. 各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二)项目配套经费:
学校对获得厅级及以上的纵向(前款1-4条)科研及教改项目给予经费配套资助,具体资助额度如下:
1.凡获得国家级重点项目者,按该项目经费的150%予以配套资助;
2.凡获得国家级一般项目、国家级青年项目和省部级重点项目者,按该项目经费的100%予以配套资助;
3.凡获得省部级一般项目、省部级青年项目者,按该项目经费的50%予以配套资助,但最低配套经费不低于5000元。
4.凡获得国家级项目立项但无经费资助者,学校予以2万元的经费资助;
5.凡获得省部级项目立项但无经费资助者,学校予以5000元的经费资助;
6.地厅级科研项目由学校按校级科研课题资助标准予以经费资助。
7. 附属医院职工主持的科研项目由医院按上述标准予以经费配套,并按资助经费的10%向学校缴纳项目管理费。
8凡有二个及二个以上在研课题未结题的职工,不能再申报省级及以下级别的课题。未经学校同意申报的项目,学校不予经费配套。
(三)成果奖励经费:学校对获得厅级及以上科研奖的成果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额度见《 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奖励办法 》。
二、经费使用
(四)各类课题研究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准挪作他用。
    (五)课题经费使用范围:
(1)购置图书、资料、文具、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属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办理入库手续后再领用),支付国内调研差旅费和学术研讨、小型交流会费用;
(2)支付实验材料费、成果打印、复印、评审、鉴定费和出版资助费;
(3)支付科研劳务报酬费(纵向项目不超过经费总额20%,横向项目不超过经费总额40%)。
  三、经费管理
(六)各类科研经费由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管理。科技处负责经费的分配、审批和监管,财务处负责经费的审核、报销及结算。
(七)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财务处为项目主持人单独进行帐户处理,并将学校配套资金转入该帐户。项目主持人在项目中期检查前可先行使用总经费的30%,中期检查结束后再使用总经费的40%,余额在结题后结算。
(八)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
(1)项目主持人持符合本条例第(六)款规定使用范围的正式发票,送科技处审批后到财务处审核、报销。
(2)项目购置大型的仪器设备或试剂(800元以上)等,需经科技处同意,校领导审批,且购买后须办理入库领用手续后,方可报销。
(3)其他办公用品(不含计算机设备)的开支金额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4)凡出省调研和学术研讨均需先向报科技处提出申请,然后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5)餐费报销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所有娱乐场所(包括旅游门票等)的发票均不得报销。
(九)因实际情况导致中途变更研究内容或推迟结题期限的地厅级及以上项目,须经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横向项目须与合作方或委托方协商决定;校级项目须由项目主持人或承担者出具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批准。未获批准者,该项目所剩经费暂时冻结。科研项目不能结题者,按有关规定,视情况取消资助经费或追缴预支经费。
(十)项目管理费:
(1)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按经费资助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
(2)各类横向科研项目。按经费资助总额的15%提取管理费。
 (十一)各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由医学教育研究室参照本办法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四、其它事项
(十二)由学校主持和举办地区性、全国性或国际学术会议,费用由学校及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筹措。由部、系主持和举办的有关学术会议,费用由承办部、系负责筹措。凡需要科研经费资助的,承办部门须提前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科技处初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相应废止。
六、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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